处置固定资产涉及的税收之四:个人所得税



出售固定资产可能涉及到缴纳个人所得税,主要有经营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两个税目,下面我们分别说一下,具体怎么适用相关政策。

一、经营所得。前提处置固定资产的主体是个体工商户、独资或者合伙企业。那么处置固定资产时应比照企业处置固定资产中增值税的处理缴纳增值税,并将相关处置损益计入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5%-35%的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属于自然人个人,则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处置的价格不够公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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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息红利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税。主要是固定资产的购买对象是否为企业的股东,并且涉及到价值是否公允。比如1月份企业购买一套房产,由企业股东王某居住,后转让给王某。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非股东

)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处置固定资产涉及的税收之四:个人所得税